(2017)赣08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康某、王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王某1,肖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肖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被执行人王某2,女,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执行康某与王某1、肖某、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1、肖某、王某2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彩礼款19845元,诉讼费、公告费996元,执行费213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支付彩礼款19845元,诉讼费、公告费996元,执行费213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