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宏远与高文、杜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宏远,高文,杜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曲宏远,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佳康(系曲宏远之女),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高文,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二井镇。被执行人:杜玉玲,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二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宏远与被执行人高文、杜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杜玉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51025.00元,剩余未执行的数额为51025.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