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2民初42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6万元、共同存款3.8万元、黄陵张湾小区租房押金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二婚,2007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决定共同出资买房结婚,2008年元月双方从董涛处分两次付款16万元购买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玉泉怡心家园1栋2单元7曾20701号房屋,其中原告方出资8万元,被告出资2.3万元,被告借款约6万元,婚后已由双方共同还清了买房所借债务。2008年5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黄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多数时间在外工作,节假日回家,因双方沟通较少,加上经济上的原因,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因脾气暴躁,多次殴打辱骂原告,甚至剪断家里家电线路及天然气管道,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为此,原告认为原被告无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孙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已经经过两年的了解,才作出结婚的决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答辩人珍惜这段婚姻,原告所陈述与事实不符,由于原告的亲属均在咸阳,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在黄陵共同生活,要求再咸阳做生意,被告尽量满足原告的要求,支持原告在咸阳做生意,婚后,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信任,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和收入40余万元全部交于原告掌管,2008年购买的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怡心家园1栋2单元7层20701号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购买,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购买了怡心家园住房一套,价值16万元,2008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婚礼仪式,2009年4月20日双方在黄陵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登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有一男孩王某乙,1995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有一女孩孙某乙,1997年10月28日出生,原被告均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子女、无存款,无债务,无债权,共同财产有双方在咸阳市怡心家园房屋内及被告在黄陵县店头镇租赁的房屋内的正常生活用品。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原告有两个身份证致使被告对原告产生怀疑,为此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对此原告已于2017年6月20日将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永丰村堡子队的身份证号622801197208181226已注销。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在婚姻存续期间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已共同生活10余年,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之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自己享有的财产分配权及自己衣物的所有权,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的离婚;二、咸阳市秦都区玉泉怡心家园1栋2单元7曾20701号房屋归被告孙某甲所有;三、咸阳市怡心家园房屋内及被告孙某甲在黄陵县店头镇租赁的房屋内的所有生活用品归被告孙某甲所有;四、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