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继承与潘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承,潘祥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797号原告:吴继承,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潘祥稳,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吴继承与诉被告潘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潘祥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俐审 判 员 唐革新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