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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继承与潘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承,潘祥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797号原告:吴继承,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潘祥稳,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吴继承与诉被告潘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潘祥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俐审 判 员  唐革新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