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2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冯坤鹏、宋建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坤鹏,宋建庄,茹新华,王先瑞,张春生,王士祥,王在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2446号之一申请人冯坤鹏,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佩峰,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建庄,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茹新华,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先瑞,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张春生,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王士祥,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被申请人王在升,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申请人冯坤鹏与被申请人宋建庄、茹新华、王先瑞、张春生、王士祥、王在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0191财保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许永红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10幢8层804号(合同备案号:J11901754)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庄、茹新华银行存款十六万二千八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生效并查封完毕后。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冯坤鹏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物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许永红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并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坤鹏提出的变更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许永红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10幢8层804号(合同备案号:J1190175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