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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姚晓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贪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姚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姚晓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姚晓明贪污罪罚金刑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晓明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柳岸花园B02幢1-16-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11××06,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6第010**号)。现因被执行人姚晓明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晓明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柳岸花园B02幢1-16-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11××06,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6第01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