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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祥来与赵存中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祥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祥来,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睦,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存中,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再审申请人程祥来因与被申请人赵存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祥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力审判员 胡卫国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