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海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41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海田,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贾兴国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