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远林与杨雪梅陈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远林,陈文广,杨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37号原告:欧远林,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广,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雪梅,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远林与被告陈文广、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远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远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欧远林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