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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远林与杨雪梅陈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远林,陈文广,杨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37号原告:欧远林,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广,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雪梅,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远林与被告陈文广、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远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远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欧远林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