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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怀刚、刘兆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刚,刘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刚,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刘兆安,男,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怀刚与被执行人刘兆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怀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兆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宇审判员  史永军审判员  康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