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泽雁与张银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雁,张银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272号原告:袁泽雁,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张银龙,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袁泽雁与被告张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泽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72.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25元,由原告袁泽雁负担。审 判 长 章国栋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谷元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