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天府法庭、四川会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天府法庭,四川会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汪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天府法庭。被执行人:四川会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5026-7。法定代表人:何运国。被执行人:汪春梅,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天府法庭申请执行四川会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汪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案另案(2017)川0115执535号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待该案执行案款到位后从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08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天府法庭6089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