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亓立山与朱宗勇、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立山,朱宗勇,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4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61号原告:亓立山,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宗勇,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亓立山与被告朱宗勇、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宗勇、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立山撤回对被告朱宗勇、青岛青开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泽坤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