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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100000元。由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兑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开始每月10日前兑付5000元,至兑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均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