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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涛与郭同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涛,郭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余涛,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郭同君,男,199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余涛申请执行郭同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涛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同君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同君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同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