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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仲荣与汤林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仲荣,汤林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842号原告:骆仲荣,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汤林外,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仲荣与被告汤林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仲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滨审 判 员  边防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