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99号申请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倒座厅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6851X4。法定代表人杨成俊,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8746X5。法定代表人汪治林,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汪治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旺和源食品有限公司、汪治林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