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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李某某与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耿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6332116194588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54.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