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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永春与龙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春,龙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72号申请人:冯永春,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龙俊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冯永春与被申请人龙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俊芳银行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冯永春以其丈夫赵跃所有的位于旺苍县环城中路的房产证号为旺房权证A字第XXXXXXXX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将被申请人龙俊芳银行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9月21将申请人冯永春所有的旺房证权旺苍字第XXXXXXXXXXXXX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