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姣、权楠、曹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姣,权楠,曹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沈建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锐,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宝塔区信用社清非部副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东方明珠小区。被执行人冯姣,女,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融大厦**楼*室。被执行人权楠,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邮电局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曹晔,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紫玉南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姣、权楠、曹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冯姣、权楠、曹晔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