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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9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苗苗、杨振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苗苗,杨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9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宋苗苗,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振娜,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11执915执行裁定书和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311执915-2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娜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91)、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振娜持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8912股。因被执行人杨振娜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振娜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91)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振娜持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8912股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