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山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89号移送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山树,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山树罚金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梁山树应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山树尚在服刑期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德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