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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首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首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069号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首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桂云。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首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799元,由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