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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陈玉梅、陈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陈玉梅,陈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代表人熊友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陈道龙(系陈玉梅之夫),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梅、陈道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评估、拍卖了登记在陈玉梅名下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68-10号世纪欧洲城小区、产权证号为××(他项权证号为宜市房他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以146.2万元成交。扣除被执行人应承的税费163886.94元、执行费16877元、发生的执行费用(公告、腾退、物业等)10162元,实际执行到位1271074.06元。至2017年1月20日止仍有302623.69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