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纪恒与吴熙禄、单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纪恒,吴熙禄,单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536号原告:林纪恒,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吴熙禄,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单星辉,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纪恒与被告吴熙禄、单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纪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熙禄、单星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纪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熙禄、单星辉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起利息2800元,共计2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吴熙禄、单星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纪恒借款20000元,单星辉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利息约定每月按2%,按月支付,林纪恒将20000元交付给吴熙禄、单星辉,吴熙禄、单星辉出具借条一张给林纪恒。经林纪恒多次催款,吴熙禄、单星辉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吴熙禄、单星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吴熙禄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林纪恒借款20000元,单星辉同意为该笔借款做担保人,其后林纪恒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吴熙禄,吴熙禄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林纪恒现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收款人吴熙禄2016.9.7日”。其后,吴熙禄、单星辉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林纪恒收执,《借条》载明:“本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今本人向林纪恒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月息2.5%,(借款金额以现金支付)如有纠纷管辖权归出借方身份证所在地此���担保人和借款人同等责任担保责任该笔借款及利息还清为止担保人:单星辉电话:156××××4117借款人:吴熙禄电话:139xx****x****6年9月7日”。吴熙禄、单星辉至今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林纪恒提交的其本人、吴熙禄、单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收条原件各一份,与法庭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林纪恒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单星辉所有的位于三明市××区××村××室(产权证证号:梅列110043**)的房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林纪恒提交的由吴熙禄署名确认的《欠条》原件来源合法,该证据可以证明吴熙禄尚欠林纪恒借款20000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林纪恒可随时要求吴熙禄还款,故林纪恒要求吴熙禄偿还借款��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月利率2.5%已超出法律规定,但林纪恒自愿以月利率2%计息,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吴熙禄应支付林纪恒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单星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承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责任至该笔借款及利息还清为止,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吴熙禄未归还借款本息,林纪恒要求担保人单星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熙禄、单星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熙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纪恒借款本金20000元;二、吴熙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纪恒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单星辉对吴熙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保全费24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18元,由吴熙禄、单星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芳审 判 员 杨方圆人民陪审员 官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阙梓蔚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