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仕堂、陈维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仕堂,陈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余仕堂,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维和,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仕堂与被执行人陈维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维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