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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刘英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刘英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英含,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刘英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席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