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尔辉与冯超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尔辉,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874号申请执行人:冯尔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16),汉族,现住三亚市****区**址。被执行人:冯超,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17),汉族,现住三亚市**农场市场旁**街。申请执行人冯尔辉与被执行人冯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超应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冯尔辉支付赡养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11日权利人冯尔辉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4月至今的赡养费,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确定2012年4月至2017年8月份,被执行人应付赡养费共计19200元,被执行人已付12900元,被执行人表示余款6300元在2018年2月份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谢亚琼审判员 沈相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