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贤武、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武,陈小兵,余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贤武,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陈小兵,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余克香,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贤武与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现因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