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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贤武、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武,陈小兵,余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贤武,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陈小兵,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余克香,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贤武与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现因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