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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鹿建红与胥孝发、关任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建红,胥孝发,关任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93号原告:鹿建红,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胥孝发,男,1972年8月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任东,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峻,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鹿建红诉被告胥孝发、关任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鹿建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鹿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