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杨世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圣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