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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清春、陈亚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春,陈亚云,郭玮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85号被执行人:陈清春,又名陈清芬,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亚云,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玮瑛,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清春、陈亚云、郭玮瑛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第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48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