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清春、陈亚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春,陈亚云,郭玮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85号被执行人:陈清春,又名陈清芬,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亚云,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玮瑛,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清春、陈亚云、郭玮瑛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第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48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