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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利,男。委托代理人:赵海宇。被执行人:张文有,男。委托代理人:姚记全。申请执行人王纪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纪利与张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申请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纪利与张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