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妍与李青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妍,李青顺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2215号原告:徐妍,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青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原告徐妍与被告李青顺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青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系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9日,原告徐妍与被告李青顺签订操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徐妍将自有资金30万元开立徽商期货账户,由被告李青顺操作,合作期限六个月,并约定利益分担及风险规避。2016年11月25日,被告李青顺出具说明,载明:理财到期,资金补齐,账户原始资金50万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李青顺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将原告徐妍账户资金补齐至50万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李青顺为原告徐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青顺()欠徐妍35万元整,30内归还,预期不还,房产抵债,超期五分利。李青顺2017年1月23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民间理财合同纠纷,原告徐妍与被告李青顺签订的《操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告李青顺因操作失误,致使亏损,承诺为原告徐妍账户补足资金50万元,但一直未予补足。被告李青顺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徐妍35万元,亦即给原告徐妍操盘失误造成的损失。现原告徐妍向被告李青顺主张偿还3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应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青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妍3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起,以3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866元由被告李青顺负担。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牛金雪人民陪审员 曹会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