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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8时许,闫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乔某向其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当晚在天津市第四医院门口进行交易。2017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第四医院门前将正在等待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乔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经称重,三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6204克、0.5434克、1.6396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三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表示认罪。并有毒品照片等物证,毒品案件缴获物交接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结果照片,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乔某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0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金禄审 判 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王伟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程达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