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执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大营房。法定代表人李豫,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大营房。法定代表人金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辉,男,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兵1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 杰代理审判员 马 占 文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晓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