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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卫勤、韩琴与张伯华、金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勤,韩琴,张伯华,金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965号原告:周卫勤,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韩琴,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张伯华,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金明珍,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上海市闽行区。原告周卫勤、韩琴与被告张伯华、金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卫勤、韩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卫勤、韩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勤、韩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周卫勤、韩琴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