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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陆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繁雷,男,1980年2月10��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阜城县古城镇孟庄村118号,身份证号码131128198002101218。被执行人:陆爱军,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雷与被执行人陆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樊雷于2017年8月20日申请撤销对陆爱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昌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