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査国红申请执行江涛、胡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国红,江涛,胡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4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查国红。被执行人:江涛。被执行人:胡小兵。查国红申请执行江涛、胡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查国红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78150.36元及截止到申请之日利息约30000元(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6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国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巢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