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胡明、陈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胡明,陈伟英,胡柏松,王松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15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负责人:虞浩然,行长。被告:胡明,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伟英,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胡柏松,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松花,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告胡明、陈伟英、胡柏松、王松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胡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20号房产、被告胡柏松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190号房产,现案件已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20号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10014120;兰国用2006第101-5840号);二、解除对被告胡柏松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190号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10008945;兰国用2006第101-214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