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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若愚与翟超军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若愚,翟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督4号申请人:原若愚,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翟超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申请人原若愚与被申请人翟超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8日发出(2017)青0105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翟超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翟超军已在规定期间内以”申请人原若愚主张的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0105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018元,由申请人原若愚负担。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