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兰勇与张森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勇,张森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兰勇,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张森森,男,汉族,1985年7月1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勇与被执行人张森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吉0303执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香槟美域社区1号楼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144.81平方米的房屋登记至兰勇名下”,并向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中心未给予办理。查明: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张森森于2012年6月18日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已经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另查明:兰勇于2013年10月31日与被告张森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吉03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张森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因本案执行的标的物系铁西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抵押物,故本院(2016)吉03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