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侯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0000000.00元及利息197302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10000000.00元从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985‰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诉讼费93638.00元、执行费等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平顶山宾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某某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或查封相关工商登记、具有财产性或经营性的各类证照登记。【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公告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任书民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