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海娥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娥,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稿: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846号原告朱海娥,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生,住乐平市。被告邹某,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生,住乐平市。原告朱海娥诉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7日,被告邹某因投资乐平市南方翡翠城项目通过朋友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利率3%,借期一年。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3月18日共凑齐40万元交给被告邹某,被告邹某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52万元的借条。借款后,被告邹某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88000元(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2017年3月19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及上门送达均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海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全部退还原告朱海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代审判员 叶 芳代审判员 胡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