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小丽、孙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小丽,孙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民初3458号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嵩山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杨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翟小丽,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孙建华,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小丽、孙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毅刚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被告翟小丽、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南京星雨华府小区业主,原告为该小区的物业��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8元每平米每月,公摊水电费为0.6元/平方米/月,被告房屋面积为96.58平方米,现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故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欠交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合计3476.88元。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翟小丽、孙建华辩称,欠15个月物业费是事实,但是公摊水电费按0.6元每月每平方米交有异议。还对原告的管理,服务质量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翟小丽、孙建华欠交原告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07.66元属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公摊水电费将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计为理由,撤回了对被告翟小丽、孙建华关于公摊水电费部分的起诉。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有些确��是原告管理中存在的瑕疵,希望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做整改,更好地服务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小丽、孙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07.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翟小丽、孙建华承担(此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