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某1、田某2与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522民初707号 原告:田某1,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田某2,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营业场所为甘肃省秦安县安伏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522599521071T。 原告田某1、田某2与被告秦安县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田某1、田某2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1、田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某1、田某2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