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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王利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王利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9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来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运,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利平,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兖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被告王利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33199.55元(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被告王利平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签字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被告并未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偿还信用卡本息,截止起诉前,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33199.55元未偿还(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到被告身份证地址和原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两处地址均未找到王利平,后于2017年7月11日又向王利平邮寄送达,该邮件因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而被退回,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