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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威海市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341号原告: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光,总经理。被告:威海市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冯岩松,经理。原告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振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