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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杰与许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许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4297号原告:何杰,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海,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何杰诉被告许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许国海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被告许国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国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共江路支行转账给了被告,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至今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许国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许国海向原告何杰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约定:被告许国海向原告何杰借款20万元,该款于2016年10月26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负担。借据还就其他内容作出约定。同日,被告许国海向原告何杰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现金20万元。同日,原告何杰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许国海账户转入20万元。因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确认被告许国海向原告何杰借款20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被告逾期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的逾期利息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国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杰借款20万元;二、被告许国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杰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许国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玲娟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