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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周俊与姜晓君、张深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俊,姜晓君,张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41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陈周俊,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姜晓君,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张深良,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原告陈周俊诉被告姜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周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姜晓君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449.16元、律师费5,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姜晓君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4月14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社保查询被执行人无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姜晓君(与杨红罗共同共有)的名下的位于上海市仓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因该房屋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故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周俊,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查封的房产与案外人共有故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周俊与被执行人姜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管忠辉执 行 员  潘建华执 行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